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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3财保85号

赵枝翠、李飞等与盛明辉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9
公开日期
2016-08-09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赵枝翠,李飞,李智杰,张慧娟,盛明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23财保85号

申请人:赵枝翠,女,196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申请人:李飞,女,199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人:李智杰,男,199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

申请人:盛明辉,男,198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

申请人:张慧娟,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申请人赵枝翠、李飞、李智杰因与被申请人盛明辉、张慧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扣押被申请人张慧娟所有的并由被申请人盛明辉驾驶的苏C×××××号轿车。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王宗应所有的皖N×××××号轿车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扣押被申请人张慧娟所有的苏C×××××号轿车。

二、查封申请人赵枝翠、李飞、李智杰提供担保的皖N×××××号轿车。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也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学祥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樊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