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2847号

蔡建朝与周飞、王李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蔡建朝,周飞,王李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2847号原告蔡建朝。被告周飞,现下落不明。被告王李莉,现下落不明。

原告蔡建朝诉被告周飞、王李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诉讼中,原告蔡建朝不能提供被告周飞、王李莉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也无法确定被告送达地址。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也无法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蔡建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退回原告蔡建朝。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余仁伟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