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81执238号申请执行人吴武强,男,199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福建××福××竹木××有限公司员工,住邵武市。被执行人福建新福泉竹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邵武市。法定代表人过福亮,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武强与被执行人福建新福泉竹木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2015)邵民初字第3594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系统,另经多次向各金融部门、国土、住建、车辆、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因有系列被执行案件,其财产被依法处置当中,但未能在执限内执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邵武市人民法院(2015)邵民初字第35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袁文渊
审 判 员 刘军伟
代理
审判员 杨雪武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温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