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02民初第3127号原告XXX,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吉林省公主岭市。委托代理人龙文平、李德新、丘创成,系原告XXX的同事。被告惠州市隆塬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市惠城区。法定代表人黄秋玲。委托代理人林永安,田凌云。本院在审理原告XXX诉被告惠州市隆塬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XXX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X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X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赖素霞
代理
审判员 杨 璐
代理
审判员 蒋海霞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蔡婉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