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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02民初第3127号

XXX与惠州市隆塬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9
公开日期
2016-08-01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XXX,惠州市隆塬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02民初第3127号原告XXX,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吉林省公主岭市。委托代理人龙文平、李德新、丘创成,系原告XXX的同事。被告惠州市隆塬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市惠城区。法定代表人黄秋玲。委托代理人林永安,田凌云。本院在审理原告XXX诉被告惠州市隆塬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XXX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X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X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赖素霞

代理

审判员  杨 璐

代理

审判员  蒋海霞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蔡婉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