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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3执2563号

李龙祥与王进东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9
公开日期
2016-10-0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龙祥,王进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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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3执2563号申请执行人李龙祥,男,197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被执行人王进东,男��196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李龙祥与被告王进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9142号民事调解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龙祥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进东支付人民币101,595元。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上海市宝山区电台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涉及案外人利益,本院暂无法处置。未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也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状况。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执行人依法应当承担还款责任。现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9142号民事调解协议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袁爱忠

审判员  徐 颖

审判员  范钦召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余夏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