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22初335号原告苏某甲,男,汉族,农民,住古浪县。被告苏某乙,男,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彭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甲诉被告苏某乙追索劳务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甲以另循途径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某甲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295元,减半收取147.5元,由原告苏某甲负担。
审 判 长 杨政德
代理
审判员 王振国
人民陪审员 洪永兰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孟安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