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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22初335号

苏某甲诉被告苏某乙追索劳务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8-02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苏某甲,苏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22初335号原告苏某甲,男,汉族,农民,住古浪县。被告苏某乙,男,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彭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甲诉被告苏某乙追索劳务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甲以另循途径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某甲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295元,减半收取147.5元,由原告苏某甲负担。

审 判 长  杨政德

代理

审判员  王振国

人民陪审员  洪永兰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孟安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