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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5执1227号

铜陵金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与铜陵市永君商贸有限公司、铜陵友谊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铜陵金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铜陵市永君商贸有限公司,铜陵友谊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石勇,石小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5执1227号申请执行人铜陵金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法定代表人钱滢,总经理。被执行人铜陵市永君商贸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法定代表石小娟,董事长。被执行人铜陵友谊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法定代表人谈金中,董事长。被执行人石勇,男,197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铜官山区。被执行人石小娟。铜陵金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与石小娟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388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石小娟、石勇银行存款13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贤稳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钱军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