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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民初713号

合肥祥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7-06-20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合肥祥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713号

原告:合肥祥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合裕路。

法定代表人:申建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樊家杰,安徽世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俞晓龙,安徽世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凤凰东路。

法定代表人:张敏翔,董事长。

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注册登记地安徽省合肥市颍上路缤纷南国元一滨水城20幢301室,组织机构代码78307941-2。

法定代表人:陈正亚,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祥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住所地为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凤凰东路68号,本案应移送至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依据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于2015年6与30日出具的《承诺书》提起本次诉讼,要求两被告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原告自述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已经不在合肥市颍上路缤纷南国元一滨水城20幢301室实际办公,也无法提供该分公司目前的实际办公地址。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系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凤凰东路68号,本案应由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审理,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故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卢军燕

人民陪审员  任 志

人民陪审员  陈昌海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胡静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