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10479号原告向云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金港湾购物广场,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黄埔社区上南大街111号第四幢2、3楼。法定代表人罗建国。上列原告向云福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金港湾购物广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云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廖海俊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彭 光
书记员 梁娇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