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3074号申请执行人杭军,男,197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高翠香,女,汉族。申请执行人杭军与被执行人高翠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东法民初字第173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晶晶
审 判 员 王辉东
代理
审判员 代 庆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冯 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