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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82民初1256号

严XX与化州市鸿富源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7-05-31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严XX,化州市鸿富源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82民初1256号原告严XX,女,1985年10月0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民乐镇民乐村雷村组*号,系京界华府X栋X房业主。身份证号码:XXXX被告化州市鸿富源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康伟。本院在审理原告严XX诉被告化州市鸿富源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于二O一六年六月十五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严XX不按本院的通知预交诉讼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的第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严XX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家明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 赵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