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304民初620号

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宋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04民初620号原告宋某某,女,汉族。被告李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夏世清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水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