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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2民初3047号

刘某与长安区风存时尚健身咨询中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某,长安区风存时尚健身咨询中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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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2民初3047号原告刘某,女,1989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委托代理人龚道平、路俊远,河北陆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安区风存时尚健身咨询中心,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广安大街美东国际*座****室。经营者:杜风存。委托代理人霍青青,女,1989年9月7日出生,汉族,长安区风存时尚健身咨询中心店长,住石家庄市新华区。委托代理人王永恒,河北美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诉被告长安区风存时尚健身咨询中心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长安区风存时尚健身咨询中心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赵美灵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郭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