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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23民初812号

吴彦霞诉张新华离婚纠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8-02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吴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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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6)黑0623民初812号原告吴某某,女,住林甸县林甸镇。被告张某某,男,住林甸县林甸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自愿的基础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实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