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6)黑0623民初812号原告吴某某,女,住林甸县林甸镇。被告张某某,男,住林甸县林甸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自愿的基础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实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