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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71行初161号

王绪年与凤翔县人民政府不服行政复议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绪年,凤翔县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陕71行初161号原告王绪年,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肖磊,男,汉族,系王绪年之子。被告凤翔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凤翔县城关镇东大街67号。法定代表人霍铁桥,该县县长。委托代理人浦周勤,陕西秦雍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绪年诉被告凤翔县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中,原告王绪年已收到申请复议事项中要求凤翔县公安局公开的鉴定意见通知书,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绪年的撤诉申请,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绪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全部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高洁

代理

审判员  睢涛

代理

审判员  李涛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贺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