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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执961号之一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之江支行与成建忠、李晓娅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之江支行,成建忠,李晓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3执9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之江支行。法定代表人徐竟恒。被执行人成建忠。被执行人李晓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下商初字第0448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成建忠、李晓娅名下位于浦沿街道风尚蓝湾2幢1单元1405室的房地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戴卫国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代

书记员 韦文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