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81民初3738号原告丁梗荣。原告邓红。原告丁力维。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湘江,浏阳市远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浏阳市关口街道办事处水佳社区红星居民小组,住所地浏阳市关口街道办事处水佳社区。负责人汤飞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梗荣、邓红、丁力维与被告浏阳市关口街道办事处水佳社区红星居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梗荣、邓红、丁力维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丁梗荣、邓红、丁力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财产保全费870元,共计1770元,由丁梗荣、邓红、丁力维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吴昺阳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邱有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