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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13440号

全咏希与陈俊辉,赖润娣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纠纷
当事人
全某1,陈某,赖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13440号原告全某1。法定监护人全某2,男,土家族,1970年2月26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法定监护人杨某,女,汉族,1970年3月11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被告陈某,男,汉族,1972年11月15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告赖某,女,汉族,1973年8月10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上列原告全某1与被告陈某、赖某抚养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确认原告全某1是被告陈某、赖某的亲生女儿。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确认原告全某1是被告陈某、赖某的亲生女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确认原告全某1与是被告陈某、赖某的亲生女儿。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两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柯 璇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林曼娜

书记员 苟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