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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01行审44号

西昌市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西昌市川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环保行政征购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8-12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西昌市环境保护局,西昌市川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川3401行审44号申请执行人西昌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西昌市风情园路*号。法定代表人王斌,局长。委托代理人邓洁,西昌市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琼,西昌市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西昌市川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昌市胜利南路二段*号。法定代表人周年强。申请执行人西昌市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西昌环费字〔2014〕7号《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西昌市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审查申请。

本院认为,西昌市环境保护局请求撤回强制执行审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西昌市环境保护局撤回对西昌市川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审查申请。

审判长  周红春

审判员  苏红英

审判员  蒋 瑛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许琼月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