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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31行审10号

金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江苏鸿程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金湖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金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苏鸿程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831行审10号申请人金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金湖县园林路183号。法定代表人吕新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安美,金湖县劳动监察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XX晶,金湖县劳动监察大队监察员。被申请人江苏鸿程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金湖经济开发区神华大道428号1楼。法定代表人陈素洁,该公司总经理。因被申请人江苏鸿程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拖欠职工工资,申请人金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10月21日依法向被申请人发出了金人社察令字[2015]第23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被申请人在2015年10月30日前支付所拖欠张红强等21人2014年2月份、7月份、8月份的工资合计83884元,并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申请人。至期后,被申请人未能按指令书要求支付拖欠的职工工资。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了金人社察理字[2015]第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支付张红强等21人2014年2月份、7月份、8月份的工资合计83884元。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经催告仍未履行支付工资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支付工资款83884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江苏鸿程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未按申请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的期限支付拖欠的职工工资,申请人金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金人社察理字[2015]第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程序合法。在申请人作出处理决定后,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也未支付拖欠的职工工资。该行政处理决定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金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的金人社察理字[2015]第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执行标的:支付工资款83884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学春

审判员  熊加春

审判员  华南增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柏洁附:相关法律条款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者实际履行劳动义务之日起计算劳动者工资。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确定工资支付周期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月、周、日、小时确定;(二)实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应当每月预付部分工资,年终或者考核周期期满后结算并付清;(三)实行计件工资制或者其他相类似工资支付形式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计件完成情况约定;(四)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计发工资的,在工作任务完成后结算并付清。结算周期超过一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每月预付工资;(五)建筑施工企业经与劳动者协商后实行分批支付工资的,应当每月预付部分工资,每半年至少结算一次并付清,第二年一月份上旬前结算并付清上年度全年工资余额。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没有约定工资支付日期的,按照用人单位规定的日期支付工资。工资支付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应当在此之前的工作日提前支付。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并可以责令其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支付赔偿金;情节严重的或者被实施工资支付重点监察二个月以上并且尚未解除的,可以责令其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