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1执3457号
申请执行人:边孝行。
被执行人:朱芝华。申请执行人边孝行与被执行人朱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681民初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应履行人民币23万元及利息,诉讼费2375元,执行费3385.63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人民币63482.78元,余款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余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681执345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培洪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XX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