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522执909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女。被执行人韦某某,女。本院在执行(2016)黔0522执909号杨某某申请执行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韦某某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韦某某于2016年7月18日偿还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人民币10000元;2016年8月、9月分别偿还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各人民币1500元;2016年10月、11月每月各偿还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人民币5000元,余款在2016年12月份全部偿还完毕。因此,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0522执909号案的执行。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因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而中断,该时效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计算。
审判员 张兴宇
二O一六年七月十八日日
书记员 方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