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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22执938号

曾某某一审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7-04-01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曾某某,侯某,侯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522执938号申请执行人曾某某,女。被执行人侯某,女。被执行人侯某某,男。本院在执行(2016)黔0522执938号曾某某申请执行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曾某某与被执行人侯某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侯某尚欠曾某某的本金90000.00元,定于2017年12月30日前归还20000元;2018年12月30日前归还30000.00元;2019年12月30日前归还20000.00元;2020年12月30日前归还20000元,并有侯某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申请执行费1400元。因此,申请执行人曾某某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0522执938号案的执行。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因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而中断,该时效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计算。

审判员  张兴宇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方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