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2民初3464号原告刘××,农民。被告杨××,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权,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本案中,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权利的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韩学胜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郭文超速 录 员 周明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