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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2民初3464号

刘××与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8-17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2民初3464号原告刘××,农民。被告杨××,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权,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本案中,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权利的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韩学胜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郭文超速 录 员  周明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