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3民初2666号
原告:杜挺。
被告:金华市浙中建筑装饰材料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建材路99号。
法定代表人:王锡成。
原告杜挺诉被告金华市浙中建筑装饰材料市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既未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王 画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代
书 记员 金凌蝉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