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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6执482号

郑惠、郑婷等与柳三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惠,郑婷,郑强,柳三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6执482号申请执行人郑惠。申请执行人郑婷。申请执行人郑强。被执行人柳三华。申请执行人郑惠、郑婷、郑强与被执行人柳三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116民初6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巳依法立案执行,并确认执行标的64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支付申请执行人郑惠案款10000元,余款54000元,被执行人承诺在2016年阴历腊月25日付10000元,2017年阴历腊月25日付20000元,2018年阴历腊月25日前付清24000元,利息部分予以放弃。申请执行人郑惠同意并接受被执行人承诺意见。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就履行本案债务有明确承诺意见,且申请执行人自愿接受,该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因被执行人承诺履行期限超出本案执行期限,故本案以执行和解方式,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116民初60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2016)鄂0116民初60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如被执行人未按承诺意见履行义务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袁建武

审判员  李俊平

审判员  郑绪刚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余常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