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3004号原告尹保志,男,196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原告李红英,女,196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原告刘秋芝,女,1967年8月13日出生。原告XX,女,198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原告陈新建,男,1967年9月8日出生,汉族。原告王自力,男,1966年9月6日出生,汉族。原告张磊,男,197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原告张玉琴,女,196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以上八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攀飞、李昊隆,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明振,男,196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张霞,女,196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尹保志、李红英、刘秋芝、XX、陈新建、王自力、张磊、张玉琴与被告张明振、张霞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尹保志、李红英、刘秋芝、XX、陈新建、王自力、张磊、张玉琴立案时未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在本院催交期限内仍未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贾立法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邵悦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