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206执字181号之一

王振东与吴和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7-30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振东,吴和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6执字1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振东,男,汉族,1975年9月22日出生,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高韶云、杨守强,福建厦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和民,男,汉族,1963年12月19日出生,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申请执行人王振东与被执行人吴和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作出的(2015)湖民初字第27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各被执行人名下查无房产、车辆、存款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情况,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债权为借款50000元及利息未受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5年6月2日作出的(2015)湖民初字第273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欧 海

审 判 员  唐雪阳

代理

审判员  曾莉侠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黄剑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