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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81民初2252号

王某与黄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黄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281民初2252号

原告:王某,农民。

被告:黄某甲,农民。

原告王某诉被告黄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于××××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生育长子黄某乙、次子黄某丙。婚后经进一步了解才发现,被告的脾气暴躁,稍有不顺,便对原告又打又骂,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最严重的一次将原告的右脚脚背掰折。原告曾多次向侯家寨派出所报案,但事后被告仍不知悔改,被告还有赌博恶习,曾因赌博负债累累。

原告及其两个孩子在被告的家暴下承受着巨大的身体和精神压力,被告的行为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且无和好可能,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婚生子原告抚养,被告负担抚养费用,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黄某甲辩称: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再婚时原告王某没有陪嫁物品。2006年7月24日,原、被告生育长子黄某乙,××××年××月××日生育次子黄某丙。审理中,原告王某诉称:婚后夫妻感情一直不好,经常打架,被告还耍钱,现在外面还欠不少外债。

被告黄某甲辩称:原、被告婚后感情还可以,去年被告给原告的儿子看车,看了一年多也没有给被告工钱,后来被告起诉了,就因为这事闹的矛盾,别的没有。

原告王某诉称:2009年8、9月份,因为原告发烧,不能做饭,被告两天不管原告,当时原告在床上躺着,被告拽原告,原告没有迈利落把脚给拽折了,被告黄某甲对此予以否认。原告王某未能就其主张的被告黄某甲存在赌博恶习、负债累累、实施家庭暴力等向本院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审理中,原、被告均认可夫妻共同财产有一辆皇冠轿车(2015年购置),原、被告现居住房屋系原告婚前产生。现原、被告对李新江处的债权性质产生争议,但原、被告均未能提交证据证实各自的主张。原告王某亦对被告黄某甲主张的债务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依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依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王某主张与被告黄某甲离婚,被告黄某甲不同意离婚,但原告王某未能就其与被告黄某甲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向本院提交证据予以证实,依法应由原告王某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现原告王某要求与被告黄某甲离婚的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为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婚姻家庭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翔宇

审 判 员  张 娜

代理

审判员  段旭峰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高韶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