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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82执540号

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范海涛、闫安全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8-10-18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海涛,闫安全,于侠,申铁桂,刘晴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C}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皖1282执540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界首市中原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79186771-8

法定代表人:李式彬,理事长

被执行人:范海涛,男,198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

被执行人:闫安全,男,197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

被执行人:于侠,女,1970年8月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

被执行人:申铁桂,男,198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

被执行人:刘晴晴,女,198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 申请执行人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范海涛、闫安全、于侠、申铁桂、刘晴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界民二初字第0010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292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计1780元,执行费1178元,被执行人范海涛、闫安全、于侠、申铁桂、刘晴晴未在确定期间内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范海涛、闫安全、于侠、申铁桂、刘晴晴在金融机构的存款8215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应学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夏伟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