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7431号
原告:浙江卓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经济开发区新洲路838号。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葛加敏,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傅恒人,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
被告:梁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卓伟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某、梁某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卓伟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梁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卓伟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卓伟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02元,减半收取451元,由原告浙江卓伟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 娟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宣雅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