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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裕执字第01105号之二

严家志与安徽省徽商集团创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严家志,安徽省徽商集团创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110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严家志。

被执行人:安徽省徽商集团创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法定代表人:张兵,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严家志与安徽省徽商集团创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09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时间履行义务,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对被执行人安徽省徽商集团创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明光市徽商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的30%股权进行价格评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安徽省徽商集团创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明光市徽商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的30%股权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恩滔

审判员  周维真

审判员  郑东波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