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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民初4250号

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金华市婺城区陈涛副食品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金华市婺城区陈涛副食品便利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4250号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海军,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市婺城区陈涛副食品便利店,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潘陈刚户)。经营者:陈生桃。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市婺城区陈涛副食品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 姗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代

书 记员 蔡爱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