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2民初879号原告谭某,男。被告李某,女。
原告谭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谭某于2016年7月18日以与被告李某已自愿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谭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谭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吕海刚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巫艺睿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