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特462号
申请人:广州盛景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杨建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朝煌,该公司员工。
被
申请人:葛志德,住湖南省衡山县。
申请人广州盛景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葛志德关于赔偿金、加班费等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海劳人仲案终字[2016]334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广州盛景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申请称,一、申请人是依法解除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在被申请人入职的时候,申请人就已经告知员工工作的重要性以及告知其绝对不允许违纪。被申请人拒绝申请人合法合理的工作安排,导致极大的生产安全隐患。申请人迫于无奈,才依法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申请人非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二、2016年2月7日是除夕,非法定节假日,而仲裁裁决将该日算入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属重复计算,与规定不符。故申请人申请:撤销广州市海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海劳人仲案终字【2016】334号仲裁裁决。被申请人葛志德答辩称,被申请人从来没有对项目负责人说过不来上班这类话,申请人捏造事实。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应当支付被申请人的加班费,且法定节假日时加班14.5小时,仲裁只按8小时计算,计算不当,但是被申请人并未对此提出起诉。本院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无故将其辞退为理由,于2016年3月8日向广州市海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各类加班工资等。广州市海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5月13日作出穗海劳人仲案终字[2016]33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2016年2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等。
本院认为,申请人以被申请人不服从工作安排且屡教不改,严重违反《员工管理手册》为由,解除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但申请人并无提供足够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严重违反《员工管理手册》的情形。故仲裁裁决认定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并裁决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而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2016年2月工资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提出的异议,均非仲裁裁决可予撤销的法定情形。广州市海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以及举证的情况,对被申请人2016年2月工资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事实进行了认定,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对此予以确认。经审查,广州市海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海劳人仲案终字[2016]334号仲裁裁决并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可予以撤销的情形,故对申请人提出的撤销该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广州盛景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销广州市海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海劳人仲案终字[2016]334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广州盛景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瑞晖
审 判 员 崔利平
代理
审判员 印 强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费洁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