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6执296号申请执行人陈家岱,男,1949年10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刘振柱,地址泌阳县杨家集乡郑庄村委杨庄组。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泌民初字第015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家岱(陈家代)与被执行人刘振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振柱向本院提出:此案据以执行的(2006)泌民初字第015号民事调解书生效时间为2005年12月,而此案的立案时间为2016年4月6日,已超过两年的执行时效期间。经审查,被执行人刘振柱所提异议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本院(2016)豫1726执296号执行案件,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森
审判员 陈有辉
审判员 史春光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松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