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521民初1038号
原告:苏某,农村居民。
委托代理人:林秀云,广西南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婉文,广西南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某,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与被告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某于本案宣判前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代理
审判员 黎鸿鹏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代
书 记员 蒋观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