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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521民初1038号

苏某与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8-08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苏某,邹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521民初1038号

原告:苏某,农村居民。

委托代理人:林秀云,广西南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婉文,广西南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某,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与被告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某于本案宣判前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代理

审判员  黎鸿鹏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代

书 记员  蒋观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