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4民初675号
原告:江西赣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高安大道159号。
法定代表人:陈小雁委托代理人刘万超,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江西省永大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徐正善。本院在审理江西赣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江西省永大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江西赣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付蕾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徐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