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刑更3098号罪犯韩超,现在天津市杨柳青监狱服刑。本院于2010年7月15日作出(2010)一中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09年12月9日起至2021年12月8日止。
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津高刑一终字第00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以(2012)一中刑执字第604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以(2014)一中刑执字第463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该犯现刑期自2009年12月9日起至2020年2月8日止。天津市杨柳青监狱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韩超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韩超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一次;获表扬奖励二次;获先进个人奖励一次。
本院认为,罪犯韩超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韩超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9年12月9日起至2019年3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绍桓
审判员 张福宏
审判员 齐万久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史军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