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3民初3724号原告廉世彪,男,汉族,1966年3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戚魁,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保平,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市第七十四中学,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郭军英,系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蔡现鹏,河南宪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市城市管理局,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赵新民,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广伟,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尹志凌,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廉世彪诉被告郑州市第七十四中学、郑州市城市管理局生命、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廉世彪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郑州市第七十四中学、郑州市城市管理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廉世彪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郑州市第七十四中学、郑州市城市管理局的起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廉世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8元,减半收取394元,由原告廉世彪负担。
审 判 长 赵惠红
代理
审判员 成 旭
人民陪审员 李红梅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斐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