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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826执27号

马鑫良与李才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鑫良,李才福

裁判文书全文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826执27号

申请执行人:马鑫良,男,1967年11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江城县,个体户。被执行人李才福,男,1992年7月22日生,哈尼族,小学文化,现住云南,农民。关于马鑫良诉李才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2015)江民初字第448号民事判决书。法律文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李才福拒不履行义务,申请人马鑫良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29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2月1日向被执行人李才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2016年7月18日被执行人保证执行款于2016年10月20日前交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云0826执2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崔光放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邱宏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