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982执111号申请执行人李登峰。被执行人侯天荣。被执行人王莉萍。申请执行人李登峰与被执行人侯天荣、王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敦煌市人民法院(2014)敦民初字第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侯天荣、王莉萍未自动履行全部金钱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李登峰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6)甘0982执111号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77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侯天荣、王莉萍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逾期未履行。经本院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及证劵信息。本院于2016年7月10日将被执行人侯天荣、王莉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侯天荣、王莉萍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及证劵,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如申请执行人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敦民初字第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迎春
审 判 员 栗飞宇
代理
审判员 周建银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史伟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