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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81执103号

马秋菊、杨德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7-04-11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秋菊,杨德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81执103号申请执行人马秋菊,女,汉族,1981年7月7日出生,汉族,大学毕业,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南宫市。被执行人杨德鑫,男,汉族,1976年8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关于马秋菊与杨德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宫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1254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德鑫,在银行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杨德鑫在银行存款82013.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金辉执行员  任文勇执行员  张 勇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 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