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30民初833号之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永新县支行。法定代表人肖小平,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江新,系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胡某某。被告尹某某。被告罗某某。被告龙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永新县支行与被告胡某某、尹某某、罗某某、龙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还清贷款为由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永新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0元,减半收取840元,财产保全费83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贺晓红
审 判 员 李 璇
人民陪审员 陈忠泉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