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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30民初833号之三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永新县支行与被告胡某某、尹某某、罗某某、龙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永新县支行,胡某某,尹某某,罗某某,龙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30民初833号之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永新县支行。法定代表人肖小平,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江新,系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胡某某。被告尹某某。被告罗某某。被告龙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永新县支行与被告胡某某、尹某某、罗某某、龙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还清贷款为由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永新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0元,减半收取840元,财产保全费83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贺晓红

审 判 员  李 璇

人民陪审员  陈忠泉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