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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91民催21号

东台市台南装饰灯具厂、徐伯春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东台市台南装饰灯具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91民催21号

申请人:东台市台南装饰灯具厂,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梁垛镇泰河村。

法定代表人:徐伯春,该厂厂长。申请人东台市台南装饰灯具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05月04日进行了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东台市台南装饰灯具厂持有的号码为30400051/22294608,出票日期为2015年12月25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24,444.00元整,出票人为湖北格林药业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华夏银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收款人为河北百善医药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东台市台南装饰灯具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善祥

审判员  郑 健

审判员  朱晓勤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