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4执1015号申请执行人李占领,男,198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黎民居乡东崔村。申请执行人邓承立,男,196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被执行人宋均辉,男,198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冀0984民初53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宋均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宋均辉名下牌照为冀J×××××汽车一辆。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
三、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宁洪波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文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