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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4执1015号

李占领、邓承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占领,邓承立,宋均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4执1015号申请执行人李占领,男,198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黎民居乡东崔村。申请执行人邓承立,男,196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被执行人宋均辉,男,198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冀0984民初53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宋均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宋均辉名下牌照为冀J×××××汽车一辆。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

三、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宁洪波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文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