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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4786号

张如意与雷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如意,雷玉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4786号申请执行人张如意,男,汉族,1955年12月29日出生,住金水区祭城镇陈岗村***号。被执行人雷玉梅,女,汉族,1978年9月10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索凌路*号院**号楼**号。张如意与雷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郑州市黄河公证处(2015)郑黄证执字第4233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雷玉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如意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雷玉梅名下位于金水区索凌路的房产予以查封。

二、限被执行人雷玉梅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成龙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