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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2财保484号

黄丽华解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丽华,梁成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2财保484号申请人黄丽华,女,汉族,1962年5月生,江苏省人。

被

申请人:梁成茂,男,汉族,1975年5月生,郯城县人。本院于2016年7月1日作出的(2016)鲁1322财保484号的保全裁定,现因被申请人向法院提供保险单并交纳保证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梁成茂驾驶的苏CWN0**号小型汽车的扣押。

审判长  佟晓赋

审判员  刘国政

审判员  颜廷湘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徐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