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924执196号申请人何世珠,男,1963年4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居民。申请人叶亚英,居民。被执行人唐明,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何世珠、叶亚英申请执行其与被执行人唐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唐明于2016年7月18日前履行了本院(2015)宾民初字第89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2015)宾民初字第8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廷明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建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