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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924执196号

何世珠、叶亚英与唐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何世珠,叶亚英,唐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924执196号申请人何世珠,男,1963年4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居民。申请人叶亚英,居民。被执行人唐明,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何世珠、叶亚英申请执行其与被执行人唐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唐明于2016年7月18日前履行了本院(2015)宾民初字第89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2015)宾民初字第8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廷明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建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