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8民终27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书起,男,汉族,1986年1月10日,住山东省单县,现住单县。上诉人(原审被告)毛文婵,女,汉族,1988年2月28日出生,住山东省单县,现住单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红梅,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启明,男,汉族,1964年11月5日出生,住山东省鱼台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韩军,鱼台恒大法律服务所律师。
上诉人徐书起、毛文婵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鱼台县人民法院(2016)鲁0827民初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之间具有买卖合同关系。2015年7月至8月间,原告先后分4次向被告出售聚氨酯、硅酮等货物一宗。除部分货物作退货处理并已从总欠款中减除和给付部分货款外,2015年11月21日,经双方算账,被告毛文婵向原告出具了内容为欠卢启明胶款41365元的欠条一份。本院受理此案后,被告于2016年3月25日向原告发出质量异议书,书面告知原告在客户使用标的物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并要求予以解决。原审法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徐书起、毛文婵向原告卢启明购买货物,双方达成买卖合意,系真实意思表示,该口头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因此,双方应自觉遵守买受人与出卖人各自的权利义务。原告已经履行标的物转移义务,被告并取得标的物,应当按照双方结算时确认的数额并根据交易习惯,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被告毛文婵签署欠条,说明原告已经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被告尚有部分货款未予给付。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原告作为出卖人履行供货义务后,被告应作为买受人将全部价款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完毕。被告没有全部清偿上述货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之违约责任。
被告辩称在用户使用过程中,其产品出现漏气、进气、开裂等异常情况,且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直接向原告邮寄了产品质量异议书。该质量异议书的落款时间为2015年3月20日,系明显有误。二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产品质量异议的鉴定申请。上述关于质量异议的辩称观点或陈述内容,因未提交关于产品质量存在问题的相应证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丁某,其关于产品质量有问题的证言内容,亦无其他证据能够相互佐证。该证人当庭承认,曾在2016年3月21日向原告电话要货。说明该证人对所证事实存在虚假陈述,其表述内容显然不具有合理性。因此,证人丁某所作的证言内容,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徐书起、毛文婵当庭并不否认其为夫妻关系且系共同经营的事实。所以,应共同承担支付货款之民事责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徐书起、毛文婵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原告卢启明货款4136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7元,申请保全费520元,均由被告徐书起、毛文婵负担。
上诉人徐书起、毛文婵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1、被上诉人提供的胶存在漏气、进气开裂等质量问题,证人丁某作为终端使用者,其证明的内容应作为认定本案案件事实的依据。2、上诉人出具欠据并不表明据此认可上诉人的产品无质量问题。
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还款责任,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卢启明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产品质量认定应由相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上诉人仅凭一审证人证言是不能确定被上诉人售出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上诉人提出产品质量已经超过合理期限。丁某的证人证言与自己的行为相互矛盾,证人一边要求被上诉人供货一边提出被上诉人的产品有质量问题,显然证人证言有虚假性。原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确认了上诉人书写的欠款的事实,判令上诉人支付货款41365元的货款是完全正确的认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请二审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欠付被上诉人胶款41365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上诉人书写的欠条为证。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但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对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34元,由上诉人徐书起、毛文婵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福勤
审 判 员 王广星
代理
审判员 胡琳琳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美慧 来源:百度“”